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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皓特汽车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2]47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重庆市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对高切坡、深开挖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切坡项目)的管理,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我市在高切坡项目管理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市建委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一、关于管理范围

  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高切坡项目均须执行本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高切坡:切坡最大高度,岩质边坡15,土质边坡8

  ()深开挖:基坑开挖最大深度12

  ()高填方:填方最大高度8

  高切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安全隐患的,亦应执行本规定。

  二、关于管理程序

  ()高切坡项目在规划选址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须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和评价,并对支护方式和设计参数提出明确的建议。

  ()初步设计前,须进行边坡支护方案设计,并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对支护方案作出可行性评估报告,作为主体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评估报告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在可行的支护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经有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经审查后,必须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委托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方案应征求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边坡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监测单位按国家和地方规范和标准进行岩土工程监测。监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三、关于市场准入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资格,勘察成果必须送市勘察质量监督站审查,并修改完善至合格后,方可提交设计使用。

  ()经重庆市建委审查认定,重庆市设计院等19家勘察设计单位可按附表之规定承担高切坡项目相应的设计、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审查和监测任务,但不得进行同体审查。考虑高切坡项目的地域特殊性,外地来渝的设计单位原则上不承担高切坡项目的设计;评估等相关任务;项目情况特殊的,须经我委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担。

  ()承担高切坡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1.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建设部颁发的地基与基础、桥梁、隧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建设部颁发的岩土工程甲级,并同时具备上述相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级项目经理。

  ()承担高切坡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岩土工程甲级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做好隐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的旁站监理。

  ()用于高切坡支护结构的钢材、水泥、预应力锚具夹具、混凝土添加剂、防水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且经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实行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和送检制度。

  四、其它

  ()干程质量实行业主负责制,承担项目勘察、勘察审查、设计、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测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各环节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勘察质量审查、设计方案可行性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监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高切坡项目有关勘察设计评估审查费按特殊复杂工程的规定费率计取。

  ()对已建或在建的高切坡项目,又不符合本规定的,项目业主应在2002630日前,委托有资格的评估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复核,市建委还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执行,对不履行复核任务的业主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罚,必要时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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