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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消费多少属于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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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本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本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以上几类行为基本上属于我们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费”行为。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我们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被执行失信人被高消费解决办法:一是及早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民解除高消费令。二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高消费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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