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 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 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 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