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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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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孩子受伤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第三人进行赔偿。

一、孩子在学校打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的小朋友是行为能力人,家长将其交到幼儿园上学,幼儿园有监护责任。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幼儿园在管理方面是失职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小朋友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其教育不到位,致使其在幼儿园打架致伤,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两个孩子之间的斗殴,一般是不区分伤情严重程度,采取每个人同等责任的划分方法,因为毕竟是在校的孩子,分清主次责任是很困难的。

二、孩子在幼儿园摔伤谁负责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由谁负责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学生打架受伤住院医药费由谁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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