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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算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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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算什么行为?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开出的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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