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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答辩状(5篇)

来源:皓特汽车网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的规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而原告并未遵守此条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单方结束合伙事务,致使合伙发生亏损,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因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单方面编制的统计表中根本没有将这笔赔偿费用计算在内。

  2、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纯属原告单方面自行编制的统计表,没有经过双方核对确认,因此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伙双方清算的依据。

  3、需特别指出的是,原告提供的统计数字中不仅多项与事实不符,而且统计时计算的方法也不正确。其中证据______________属于原告单方的意思,没有经过答辩人的同意,答辩人不予认可。

  二、原告提起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就其第一项诉请(被告承担因合伙清算后应承担的合法债务________元)提供合法有效的记账账目来证明,而从其向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并非合法有效的经双方核对确认的记账账目,无法确认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因此,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第二项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时起至付清该债务时的利息)因双方没有进行过清算,无法确认实际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 辩 人:XX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 所:XX市XX区X街X号幢X楼X号

  委托代理人:黄,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答 辩 人: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 所:XX市XX区X街号

  答 辩 事 由:承揽合同纠纷

  现就四川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X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合同书》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xx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XX名店”项目之《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承揽“XX名店”(XX店)导视及店招制作安装事宜,《合同书》第三条“付款方式及工期”:1、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被申请人)向乙方(申请人)支付本合同的预付款(总款的40%)¥55200元;2、待乙方制作好,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并支付本合同进度款(总款的40%)¥55200元;3、产品运到现场安装完毕,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尾款(总款的20%)¥27600元。

  可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付款的条件有明确的约定,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

  首先说一下第二笔的进度款,付款条件是申请人制作好后,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工厂验收后付款。事后我们了解到,申请人的工厂根本没有生产发光字的机器设备,也就是说XX公司的.工厂根本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让我们去他的工厂进行验收,是无从谈起的。其向我们提供的发光字是XX公司找其他工厂生产出来后直接运到施工现场的,运达现场的时间是在20xx年事9月21日,也就是开业的前一天,而且,有些导视牌及发光字运到现场时,被申请人的现场监理邱刚生就发现存在变形、掉漆、开裂,部分发光字出现掉色、脱焊、整体变形等情况,遂要求其立即整改。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付款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是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第二笔进度款的。但是为了赶工期,被申请人还是于发光字运到现场的当天向申请人支付了30000元。

  其次,第三笔尾款,付款条件是产品运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被申请人现场验收合格。事实上,由于申请人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导致工期严重延误,且运到现场的部分导视牌及店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本是不能安装的。但是,由于当时已经是20xx年9月21日,第二天就要举行开业庆典了,时间十分紧迫,重新制作已经来不及了,因此,被申请人无奈只能与申请人商议先将这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东西安装上去,待开业庆典过了再一一整改。没想到当天晚上,在外面还有一个发光字没安装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工人就全部撤场了。第二天,在举行开业庆典过程中,一通电即发现了多个发光字变压器烧毁,发光字不亮等诸多问题,惹得业主方对被申请发雷霆,要求在庆典仪式结束后,连夜整改,否则余下工程款一分也别想拿到。被申请人随后多次与申请人的公司负责人和工地负责人联系,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被申请人万般无奈之下,只得重新找了一家铭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存在质量问题的导视牌和店招进行维修、更换和重新安装。经过几天没日没夜的抢修,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5日经自检合格。但随后还经历了很多次的维修和调试,终于于20xx年10月25日经业主全部验收合格。

  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书》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且在该双务合同中,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先履行完成工作成果之义务,定作人负有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后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之义务。因此,在本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作为承揽人的申请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得承揽人未先履行承揽义务,作为定作人的被申请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当作为承揽人的申请人所先履行的承揽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作为定作人的被申请人有权拒绝被申请人所负有的向申请人履行支付报酬之义务,即对申请人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申请人不但其工厂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而且,其找的其他的工厂生产的发光字和其自己生产的导视牌等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存在施工工人在未全部安装完毕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提供的劳动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报酬。

  三、XX公司在开庭后增加仲裁请求违反仲裁规则,且该便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形成的,因此,所谓的反工费2500不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我们认为XX公司增加仲裁请求不符合仲裁规则,应当不予支持。

  其次,20xx年9月21日下午,工人没有按照我公司现场监理和XX名店现场人员的要求将标牌安装到指定位置,导致安装不符合要求。在邱总要求对方现场整改时,对方提出要求增加所谓的反工费,并称不给就只能这样了,不会整改。这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由于安装的位置严重错误,不立即整改确实会影响正常的开业,因此,邱总只好违心写了这样一张便条。我们认为,这并不是邱总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是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无效的。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提出的事实不属实,理由不充分,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意见完了,谢谢仲裁员。

  答辩人:XX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

  20xx年2月10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_____》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_____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_____》第130条之规定,_______与____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向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与_____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只不过是_____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此致

  _____人民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1、如同一审已经查明的那样,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所定作的产品,答辩人在大货生产之前共进行了三次打样,并且每一次试产的样品都交与被答辩人检验,结果是:前两次试产的样品被答辩人都不能接受,并退回答辩人做改进。无奈之下答辩人又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继续改善品质并进行第三次试产,直到第三次试产,才得到被答辩人确认。确认样板随即留在被答辩人的公司,答辩人要求留存,被答辩人确说货期紧,就按第三次试产的品质及客人的文件要求直接生产,不用再签。

  在打样得到被答辩人确认之后,答辩人才开始严格按照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大量生产。在加工此批产品的所有环节均以经过被答辩人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答辩人在加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纸张,油墨等),成品含水量,手工质量及表面质量等等。但是被答辩人并没有在他们的订购单上针对成品含水量在那个范围内为合格做特别的要求和说明,仅要求答辩人按客人文件直接生产。在答辩人交给被答辩人所有货物中,答辩人从来没有因为产品含水量超“标”而被被答辩人退回给答辩人,或是停止交付工作成果,相反是被答辩人还要求答辩人继续供货直到供完所有被答辩人所定做的货物,这从答辩人的交货进度可以得到证明。这点足以说明答辩人产品的含水量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交易过程中,被答辩人是能接受的。换句话说,被答辩人接受答辩人的产品报价也就接受答辩人所提供产品的所有质量标准,当然也包括产品的含水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钱一分货。即便答辩人后来被他的客人告知含水量超“标”,那也是被答辩人与他的客户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并没有影响到答辩人继续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这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交易是两码事,不能混在一起,更不能混为一谈。因为答辩人并没有直接与被答辩人的客人发生交易,也就是说被答辩人不能用他的客人标准来要求答辩人,这是两回事,必须分开对待。所以,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答辩人的所谓违约行为的问题是子虚乌有的。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后,是否出现质量问题,暂时未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得到了证明那也与答辩人无直接关系。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交易是在被答辩人的仓库内完成的,出了被答辩人的仓库不是答辩人所能管控的.范围。

  正如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法庭调查过程中所说,被答辩人接收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之后,经检测发现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且当此之时已经进行相应处理——譬如烘干等,这个事实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交易过程之中是按照双方确认的第三次试产的质量要求进行交易的,即使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那也是被答辩人应该自行处理的事项,与答辩人无关。第二,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让答辩人赔偿所谓因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所交付工作成果的水分含量超过相应标准而造成的损失的说法,也就与事实不符,更加于法无据;应该依法予以驳回。

  3、关于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的订单之中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实际交货日期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下订单之中预期的时间不一致并不是答辩人延迟交货,而是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的合同变更;最重要是被答辩人的定金按双方约定本应在第一次(20xx年10月)付清,可直到20xx年12月14日才付清,答辩人延迟交货也是应被答辩人说订金到位一星期后再交完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采购单上的交货日期只是被答辩人的单方要求;答辩人的承诺:只能尽可能赶,不可能按照被答辩人采购单上的时间完成任务,所以答辩人不存在逾期送货违约之事。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确认的质量要求加工生产,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交付工作成果,被答辩人已经验收入了库,交易已经正常完成。现被答辩人及其代理人把被答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纠纷硬拉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来处理,并且直接作为拒付相应款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据此,答辩人恳清,判令被答辩人及时清偿加工费余款318456.00(含税)或者271853.20(不含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所有诉讼费,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以依法有效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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