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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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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罪包括聚众和以为业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判断行为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罪,必须掌握开设赌场的行为与聚众、以为业的区别所在。

1、开设赌场与聚众的区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一是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的工具齐全,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二是聚众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三是聚众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四是聚众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五是聚众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

六是聚众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

2、开设赌场罪与以为业的区分

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以为业的行为人对场所无支配控制能力,这是与开设赌场罪的根本差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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