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证据等。、和机关可根据案情特定场所、人员会见、活动,并保管出入境证件。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不可以不报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相应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拓展延伸
保释审查:公众知情权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在保释审查问题上,需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被保释人的隐私保护。公众有权知晓涉及社会安全的重要信息,包括保释审查的结果。然而,被保释人也有权享受个人隐私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社会歧视。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合理的制度,确保公众获得必要的信息,同时尊重被保释人的隐私权。这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保释审查公开标准、加强保释程序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来实现。只有在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在保释审查中实现公众知情权和被保释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结语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不得离开所居住地、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等。同时,我们需要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被保释人的隐私保护,建立一个合理的制度,确保公众获取必要信息的同时尊重被保释人的隐私权。只有在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实现保释审查中公众知情权和被保释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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