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集条件不达标、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证据后,在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局举报。
法律依据:根据《廉租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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