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住址:xx市象镇xx村):
我局于x年11月26日下达的乐环罚字[]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合计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人民币。
你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人民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x年7月7日
Copyright © 2019- howto1234.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